餐飲店直播顧客用餐引爭議 律師:公共場所也有隱私
餐飲店直播顧客用餐,有網(wǎng)友稱很煩 律師:公共場所非無隱私 直播需對方同意
近日,有網(wǎng)友發(fā)帖反映,某餐飲店在直播時,拍攝到了顧客用餐的畫面。網(wǎng)友覺得不適,表示不想再去該門店用餐。此帖發(fā)出后,引起了熱議。有網(wǎng)友表示“很煩這類直播行為”,“想宣傳店鋪,攝像頭對準店鋪里的菜就好了”。
4月25日,該門店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,門店直播是展示店內(nèi)實際經(jīng)營情況,大概是從四月初開始直播,起初是偶爾開播,但在平臺活動的鼓勵下,最近半個月幾乎每天都會直播,直播間會掛團購鏈接,“效果不錯”。
“我們直播的視角還是很高的,類似于一個監(jiān)控畫面。”工作人員說,之前門店沒有收到“直播侵犯隱私”的投訴,也確實沒有考慮到可能會侵犯隱私?!叭绻腥朔从?,肯定會換個角度,拍我們自己就可以了。”他表示,接下來會重視直播問題,改進直播角度。
4月28日上午,記者在該門店直播間看到,直播鏡頭不再對著顧客,改為拍攝門店員工的工作畫面。
在餐飲店等公共場合直播,拍攝到顧客面部,是否有可能對顧客構(gòu)成侵權?
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,公民置身于公共場所內(nèi),其個人隱私的公開限度應當有時空的局限性。公民在一定場所內(nèi)行使個體公共性的表達,不等于其已經(jīng)默認個人狀態(tài)可以被其他途徑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圍內(nèi)傳播。公共場所并非無隱私,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仍屬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。
趙良善介紹,我國《民法典》第1019條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;第1032條規(guī)定,自然人享有隱私權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此外,我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也框定了對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保護。
趙良善認為,直播者是否侵權,核心判斷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:一是是否侵犯知情權。如果直播者未履行告知義務,導致他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被動參與直播,雖然人們可能默認自己處于一定的公開視野中,但這并不意味著直播者可以隨意將其納入直播范圍而不告知;二是是否取得權利人本人同意,即使權利人知曉自己被直播,但如果直播者未經(jīng)權利人同意,將其肖像、隱私等用于商業(yè)宣傳、吸引流量或其他不當目的,依然構(gòu)成侵權,最常見的是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等。
具體到本事件,趙良善認為,餐飲店為招攬生意而直播顧客用餐畫面,且未經(jīng)顧客許可,餐飲店顯然構(gòu)成對顧客肖像權、隱私權的侵犯。
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,如果直播中清晰展示了顧客的面部等可識別特征,且能夠讓他人明確識別出是特定的個人,用于商業(yè)直播等目的,則可能侵犯肖像權。若直播內(nèi)容涉及顧客不愿讓人知道的信息,讓顧客感到自己的私人空間被不當侵入,就侵犯了隱私權。
付建還表示,顧客在店內(nèi)用餐、結(jié)賬等行為屬于個人的活動,即使在公共場所,也有一定的隱私期待。
(紅星新聞 記者 王語琤 實習生 王靖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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